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日照17家经营场所被处罚
“场所码”事关防疫大局
“应设尽设、逢进必扫、逢扫必验”
是当前每个场所都必须遵守的行为
近期,东港区秦楼街道联合联合派出所、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对辖区各类经营场所“场所码”应用情况进行巡查,依法对辖区17家经营场所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未严格落实“场所码”应用、查验7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疫措施的的场所,督查组现场开展宣传教育,并依据相关规定,当场下达督办单、限期整改、暂停营业等处理措施。
01
案例一:2022年5月13日,大学科技园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在大学城八方快餐店内未张贴“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师某予以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2022年5月14日,大学科技园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在大学城内星耀台球厅未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卜某予以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2022年5月14日,秦楼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田家村“三元快餐”未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任某予以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2022年5月14日,秦楼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田家村“临沂小错鸡”未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任某予以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2022年5月14日,秦楼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永利家园沿街“安美尔养生”未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任某予以行政处罚。
06
案例六:2022年5月14日,秦楼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双清学府北沿街“品悦养生”未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任某予以行政处罚。
07
案例七:2022年5月14日,泰安路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辖区“新玉池美容店”未张贴“场所码”,泰安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场所负责人徐其某予以警告处罚,并且当场整改完毕。
08
案例八:2022年5月14日,泰安路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辖区“华润万象汇五月空间服装店”未按规定监督客户进店扫“场所码”,未使用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口令。遂将该场所负责人陈某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陈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遂对该场所处警告处罚,并责令当场整改完毕。
09
案例九:2022年5月14日,泰安路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辖区华润万象汇“爱得利孕婴店”未按规定监督要求客户进店扫“场所码”,未使用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口令。遂将该场所负责人宋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宋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遂对该场所处警告处罚,并责令当场整改完毕。
10
案例十:2022年5月14日,泰安路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辖区“蜜雪冰城华润店”未按规定监督要求客户进店扫“场所码”,未使用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口令。遂将该场所负责人安某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安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遂对该场所处警告处罚,并责令当场整改完毕。
11
案例十一:2022年5月14日,泰安路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辖区华润万象汇“英皇芭蕾”未按规定监督要求客户进店扫“场所码”,未使用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口令。遂将该场所负责人庄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庄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遂对该场所处警告处罚,并责令当场整改完毕。
12
案例十二:2022年5月15日,大学科技园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拉拉米百货超市”未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秦某予以行政处罚。
13
案例十三:2022年5月15日,大学科技园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在辖内“任记果蔬干果超市”未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任某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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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2022年5月15日,泰安路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德润福临沿街“”都果园超市”未按规定监督客户进店扫“场所码”,未使用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口令。遂将该场所负责人潘某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潘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遂对该场所处警告处罚,并责令当场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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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2022年5月15日,泰安路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浮来春公馆沿街“馋狼大骨店”未按规定监督客户进店扫“场所码”,未使用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口令。遂将该场所负责人林某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林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遂对该场所处警告处罚,并责令当场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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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六:2022年5月15日,泰安路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浮来春公馆沿街“家美佳超市”未按规定监督客户进店扫“场所码”,未使用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口令。遂将该场所负责人王某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王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遂对该场所处警告处罚,并责令当场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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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2022年5月15日,泰安路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浮来春公馆沿街“锅圈食汇食材超市”未按规定监督客户进店扫“场所码”,未使用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口令。遂将该场所负责人厉某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厉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遂对该场所处警告处罚,并责令当场整改完毕。
温馨提示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各场所要做到“应设尽设”,并张贴于入口醒目位置。市民进入各类场所必须扫“场所码”,各类场所的经营管理主体必须监督进入人员扫“场所码”。对不听劝阻,拒不使用“场所码”的行为,轻则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罚款,重则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秦楼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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