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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经开区四部门联合发文!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2022-07-27 12:21:47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772 次 0 评论

7月20日

日照经开区四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切实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经开区四部门联合发文!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配图

为切实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在有关机关、单位或者其他场所扰乱信访及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等,进行缠访闹访,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越级走访的;

(二)不依照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得到合理解决、法律程序终结后,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继续缠诉闹访的;

(三)五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单位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公共秩序,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依规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缠访、闹访或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和公共秩序,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机关、单位的;

(六)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聚集、静坐、吵闹、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故意堵塞、阻断交通;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张贴、散发材料,静坐、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散发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携带、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行上访活动的;扬言或实施放火、爆炸等行为,以跳河、跳楼、跳桥或攀爬建筑、铁塔、烟囱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对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诋毁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以电话、短信、微信、微博、抖音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诬告陷害的;

(十一)信访人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重要公共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驻京境外媒体所在地,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缠访、闹访的;

(十二)为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在重大活动时间节点、重点敏感区域、非访区上访、闹访的;

(十三)以其他方式非法信访,情节严重的。

四、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批评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制止、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后,继续实施非法信访行为的,将依法处理;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息访仍就同一信访事项非法信访,曾因非法信访行为被查处仍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参与、不支持违法信访活动,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22年7月20日

信息来源: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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