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T型路口三车相撞!视频还原惊魂瞬间!
2019年10月10日7时许,重庆路与南沿海路T型路口处,一辆沿重庆路由北往南行驶的小型轿车,在经过该路口时左转向东行驶,与沿海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被撞开的小型轿车又与沿海路自东往西行驶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视频连接,微信公众号观看。
本次事故造成三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小型轿车驾驶人及车内乘客受伤。
经民警现场勘查取证,分析认为:
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秦某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大型客车驾驶人李某未确保安全车速的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法律链接
在该起事故中,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其驾驶行为分别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秦某其驾驶行为分别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拆解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之规定。
大型客车驾驶人李某其驾驶行为分别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秦某、大型客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型轿车乘车人惠某、张某无责。
信息来源:日照开发区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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