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严查!事关燃放烟花爆竹!
小年是春节的彩排
寄托着中国人辞旧迎新
迎祥纳福的美好愿望
随着年味越来越浓
不少人会问
今年过小年能燃放烟花爆竹吗?
禁放区(点)不可以!!!
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屋楼大道、西至柳青河、南至望海大道、北至胶新铁路以南。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
以下地点同样禁止燃放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6、公园、风景名胜区、山林、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7、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隧道;
8、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9、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倡议禁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III级(含)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面临的处罚
发现有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拍摄真实反映违法燃放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行为人及燃放行为的图片和视频,然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直接拨打110,由公安机关通过查看视频监控等方式确认当事人、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100-2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至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在禁燃区域,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
1月3日,莒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一村居内查获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车辆,并在其租赁仓库内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一宗,民警依法对刘某某进行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警方提醒
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到禁燃禁放工作中来,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检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共度绿色、文明、安宁、和谐的新春佳节!
禁放的是烟花,绽放的是文明
莒县公安将继续加大查控力度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以“文明、绿色、健康”的方式
度过一个安宁、和谐的节日
信息来源:莒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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