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莒县出台实施意见!
严格落实法定产假和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引导多方力量开办托育服务机构……近日,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至少建成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示范机构。
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覆盖主要城市社区和人群集中居住的乡镇,有条件的农村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根据《实施意见》,莒县将强化婴幼儿照护家庭指导,开展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和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优化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提升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水平。
拓展托幼一体化工作。加强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深化“托幼一体化”工作。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科学规划幼儿园的数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增加托班规模。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置育婴室(母婴室),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各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探索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莒县还将积极推进全县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实施意见》提出,要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场地,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照护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
《实施意见》明确,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托育机构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配备、班型设置等要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的相关规定,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托育服务。
信息来源:莒县卫生健康局
推荐阅读: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