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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石)、采砂行为的通告

2020-04-23 15:54:15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1832 次 0 评论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石)、采砂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石)、采砂行为,防止资源生态环境和县境内沭河河道(含其他河道)遭受破坏,依法保护耕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非法开采行为。

二、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范围开采、超许可种类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受雇佣为非法开采提供劳务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用于非法开采的专门工具和财物,依法没收。对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依法追缴

五、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依法追缴,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牟取利益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组党员干部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开采行为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非法开采行为线索,支持和配合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严打“矿霸”,维护全县生态环境。

十、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10进行举报,举报时自行设置6位数领取奖励密码。对举报属实者,公安机关将视情况予以1000元-5000元奖励;对重大线索,一经查实,将予以重奖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受理举报单位将严格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隐私。

特此通告。


莒县人民法院        莒县人民检察院

莒县公安局  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1日

信息来源:莒世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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