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岚山公布消费投诉典型案例,这些“坑”你踩过吗?
一年一度的吐槽日
"3·15"虽然过去了
但是面对频发的消费纠纷
有网友表示
没有最坑爹只有更坑爹
岚山的小伙伴们
是否在生活中经常遇到
一些关于自身消费权益的问题
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批
2018年岚山区消费维权案例
下面小布这几天将带大家看一下
这些典型案例
①活动卡一经出售 卡金概不退还?案情简介
2018年国庆节期间,安东卫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电话称,在某摄影店购买的摄影套餐产品活动卡,因孩子不配合摄影所以想退款。经多次和摄影店联系,摄影店经营者称在店内已经告知“此卡一经出售 卡金概不退还”,拒绝退款。
调处过程
安东卫工商所接到投诉后,及时联系当事人,经查实,经营者在“活动宣传单”规定“此卡结合套餐使用方可有效、此卡不退”。在其自制的收据、顾客须知中采用格式合同条款的方式作了六项规定,存在以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最终双方和解,同意退款。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②“吹牛”化肥现形记
案情简介
2018年元旦前,巨峰工商所接到群众举报,有几名外地人正在销售问题化肥,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
经检查,原来是XX县某肥业有限公司员工在销售其公司的复合肥,肥料包装上有“山东卫视《乡村季风》栏目战略合作伙伴;千乡万村示范田工程特供肥”等字样,对于“山东卫视战略合作伙伴”的说法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证明材料,且说话支支吾吾,语焉不详。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的化肥包装上标记的“XX金 山东卫视《乡村季风》上榜品牌“千乡万村”示范田工程特供肥”说法,提供不出有效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最终该公司被罚3000元。
消费警示:化肥是农业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所以广大农民朋友在选择化肥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如何鉴别化肥的真假呢?我们可以从下面几点来入手:
1.肥料名称及商标。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肥料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误解、混淆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2.养分含量。标明氮、磷、钾(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
3.相关证明。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检验合格证及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
如果大家在化肥包装上看到“进口”“认证”“唯一”“新科技”“高效XXX”“全元素XX肥料”“XXX肥王”等词语,是不是会感兴趣?如果在包装上看到各种元素都有,是不是也很感兴趣?但一定要注意,这只是包装,切不可被包装迷惑了眼睛。购买农资的时候,看到低于市场价格很多的产品,一定要谨慎小心,千万别贪小便宜。
③ 向收取餐具消毒费说“不”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原区工商局接到李某某举报,称其在某饭店吃饭付款时被收取餐具服务费10元,李某某认为不合理。接到举报后,原区工商局对日照市岚山区XX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以“一次性餐具”的名义,以每套2元的价格,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清洗消毒费。
处理过程
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查看顾客的点餐菜单以及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的配送记录,执法人员了解到该饭店自开业起,以0.65元/套的价格向“XX餐具消毒中心”支付餐具消毒费,再以2.00元/套的价格,以“一次性餐具”的名义向消费者收费。该饭店并无自备餐具,也未提前告知消费者餐具收费,消费者无法选择使用免费餐具。
处理结果:该饭店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餐具费”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变相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分析: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卫生的餐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店家收取餐具费用,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拒绝付费。
④ 此“牛”非彼“牛”同名不同源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原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超市销售假冒伪劣“红牛”饮料。
经查,该超市购进标注“奥地利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限公司”、“AUSTRIA Raging 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和“斗牛”图案的饮料对外销售。罐体为黄色,底部有蓝边,净含量:250ml,极小字体标注“品名:奥地利红牛维生素运动饮料”等内容(以下简称“奥地利红牛”)。
经查证
“奥地利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限公司”未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在英国伦敦注册,法定名称为“AUSTRIA RED BULL VITAMIN FUNCTIONAL BEVERAGE CO,LIMITED”。而我们熟知的“红牛”饮料,实际出品商为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品名为“RedBull” 红牛,与被查的“奥地利红牛”没有关系。
“奥地利红牛”和“RedBull红牛”外观相似度极高。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高度近似,辨识度低,容易引人误认。 “RedBull红牛及图”为“驰名商标”,其经典金罐包装取得外观设计专利,“RedBull红牛”饮料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该案中,生产者故意利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漏洞,“傍名牌”、“搭便车”主观恶意明显。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混淆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没收混淆商品259罐。
岚山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
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费,
避免各种消费陷阱。
来源:岚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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