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日照这三人被罚!全因这件事!
案例一
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巨峰镇大王家沟村村民王某某在其村南山坟场上喜坟时,不顾护林防火员劝阻违法燃放鞭炮,其行为已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巨峰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王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9年12月22日,巨峰派出所接情报信息员提供线索:在巨峰镇赵家村的坟地里有人使用明火。经查,违法嫌疑人赵某某因心存侥幸使用明火,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赵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19年12月22日,巨峰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巨峰镇东赵村北山上坟烧纸。经查,违法嫌疑人牟某某在具有火灾的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牟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森林火灾有什么特点?
▼
发生突然、来势凶猛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扑救极为困难的灾害,且一般都特别突然,来势凶猛,可能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
造成森林火灾有什么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岚山区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二、不准在林区及其周边焚烧地边、地堰;
三、不准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准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烤火;
五、不准在林区林缘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擅自用火;
六、不准在树下和林区堆积、焚烧秸秆、树叶;
七、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八、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九、不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进入林区活动;
十、不准进入林区林缘放牧、砍柴。
岚山区森林防火“四个一律”
1、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2、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
3、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
4、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岚山区森林防火“四不放过”
1、森林火灾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4、教训不吸取不放过,严肃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责任。
严防森林火灾,保护绿色成果。
搞好森林防火,巩固绿化成果。
守护绿色家园,预防森林火灾。
请相互转告~
信息来源:岚山发布
推荐阅读:一张城区规划图“变脸”的背后!这些岚山“城市绿肺”,你都去过吗?
推荐阅读:区委书记来风华: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