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打掉一涉恶团伙!
5月14日下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丛某鹏等10名被告人敲诈勒索案,漏犯胡某洋涉恶案件和王某强等4被告人寻衅滋事案漏犯马某龙涉恶案件,并对该两起案件当庭进行宣判。两起案件均由岚山法院张俊德院长担任审判长。
扫黑除恶 重拳出击胡某洋涉恶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丛某鹏(已判决)成立连云港前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简称前岛公司),雇佣王某国(已判决)为公司总经理,雇佣张某英(已判决)从事海上养殖和看护。该公司通过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以及与其他公司、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了前三岛附近海域的海域使用权,并从事底播养殖海参、鲍鱼,但其养殖区域标志不明显。丛某鹏起初雇佣刘某有(已判决)专门从事海上看护工作。2015年底、2016年初,又通过刘某有联系孙某国(已判决),让孙某国为该公司安排、介绍海上看护人员。孙某国直接或者间接安排、介绍王某龙(已判决)、胡某洋等十余人到前岛公司,从事海上看护工作。
丛某鹏指使王某国、张某英、刘某有等人对所有进入前岛公司养殖区的船只采取扣船、罚款行为,张某英、刘某有在海上发现被害人船只后,纠集从事海上看护的王某龙、侯某山、庄某飞、孔某志、杜某之、杜某林、李某、吴某锐(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胡某洋等多人,驾乘前岛公司的船只,采取持棍棒殴打等暴力、威胁手段,以养殖区被破坏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将不交纳所谓赔偿款的被害人及其渔船强行扣押到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海岛码头、高公岛码头。2016年5月以后,孙某国明知前岛公司强行扣船并向船主索要钱款,以领取所谓保安工资的名义从非法索要的钱款中分得一半。
被告人胡某洋在丛某鹏、王某国组织、指使下,伙同其他同案犯在前三岛附近海域多次殴打、威胁多名被害人,扣押船只,勒索钱财,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渐形成了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胡某洋参与5起,勒索数额72.8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洋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胡某洋在恶势力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部分敲诈勒索作案未遂,对该部分作案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与此前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马某龙涉恶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秋天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某龙与王某强、王某超(均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随意殴打他人三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一次,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王某强为纠集者,以王某超、马某龙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并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龙伙同王某强等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信息来源:岚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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