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号牌!诈骗!拘!
众所周知,现在的车辆挂牌,公安车管部门全部推行互联网选号、自主选号,目的就是斩断利益黑手,给社会以透明、公开的号牌资源。但是,最近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到市民举报称:在朋友圈有一王某发布买卖车牌号的信息,且业务很多,怀疑有交警内部人员参与……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交警支队专业侦查队迅速开展调查发现,被举报人为王某(男,27岁,从事二手车中介业务),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能根据个人需求办理相应的机动车号牌的不实信息,并通过微信等平台与群众交流,谎称在车辆号牌主管部门内部有人,能通过关系办理靓号(车辆号牌),以此骗取群众信任,从而获取非法收益。
王某到案后,承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办理车辆号牌的信息是通过编造聊天记录制作的,其办理号牌真实程序就是通过“交管12123”手机软件及自助选号机正常办理的,选号程序完全由电脑系统控制,无法人工操作。期间,王某利用群众对机动车号牌办理原有的偏面认识,以及对当前机动车号牌办理流程认识的不全面而发布不实信息,隐瞒机动车号牌办理的真相,在交流中欺骗办事群众说自己“认识”领导,并以此骗取群众信任,让其办理号牌,并支付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项之规定,民警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缴王某违法所得。
法律链接
什么是诈骗行为: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骗取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而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第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日照交警
推荐阅读:今年山东继续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最低收购价为每斤小麦1.12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