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海天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及相关网络交易平台,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餐饮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第四条 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品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各种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各种形式的宾馆酒店、餐馆、餐饮连锁店、农家乐、快餐店、小吃店等。
第五条 餐饮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发布餐饮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时,及时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第六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对所经营或销售的各种菜肴、面点、酒水、饮料、卷烟、水果、预包装食品等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按照本规范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价格行为规范
第七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
标示牌(含电子价目牌)应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形式主要有: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鲜活商品价目牌、商品价格签、服务价目表等。
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等在标示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的基础上,倡导一并标示主投料名称和重量(加工前)等,实行“阳光菜单”制。菜品采用实物或在墙上、网上用图片展示的,实际菜品容量、主投料及用量应当与宣传的菜品基本保持一致,禁止虚假宣传。
鲜活商品应当使用鲜活商品价目牌,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按重量或个数销售的,应当表明)、当日价等,品名应当与实物相符。称重计价的菜品需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当面确认。
餐饮服务收费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柜台销售的饮料、烟酒等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当同时标明。
收取加工费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前向消费者明示告知。
第八条 经营者在提供套餐服务时,应当标明套餐的价格以及所含单品的名称、份量等内容。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电话订餐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告知消费者收费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预订、外卖和点餐服务的经营者,参照本规范第七条,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计量计价方式与行业惯例不一致或者标价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当采取醒目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标示,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事先告知消费者。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和服务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四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除食物、酒水以外的费用时,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明示,并事先告知消费者,征询消费者意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商家应免费提供卫生合格的餐饮具和餐巾纸,如另外提供其他合格的餐饮具和餐巾纸需收费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明示告知。
第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婚宴、年夜饭、大型宴会或旅游团餐等团餐服务的,应事先与消费者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价格,并签订合同或消费者确认的消费清单。
第十六条 在旅游景区及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餐饮经营者、民俗旅游村餐饮经营者,落实餐前价格确认制度,在消费者点餐后、经营者提供餐饮前,应当向消费者当面确认消费清单(使用扫码点餐除外),现场交消费者签字确认后方可下单上菜。结算时,按照点菜单上消费者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
所有餐饮经营者应在消费者结算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明细,消费明细应如实标明消费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第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未经明示告知收取餐具使用费;
(五)开展促销活动时,促销规则、期限、范围、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
(六)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
(七)提供的菜品容量、主投料用量与宣传承诺的菜品以及餐前确认的菜品严重不符,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小换大、以少换多,以死换活,以次充好,标识商品名称与实物不符,短缺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等。
(八)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一致;
(九)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十)未对与行业惯例不一致的计量计价方式或价格附加条件予以特别标示,或者含糊标示;
(十一)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菜品精细化标识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消费纠纷。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将结合价格监管实际,及时将经营者价格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对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依照相关规定在有关媒体、网络和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共同维护全区旅游市场的良好声誉。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山海天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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