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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住宿业价格行为规范》发布

2022-05-13 09:28:52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848 次 0 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宿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海天区域内从事住宿业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及相关网络交易平台,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住宿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第四条 住宿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临时性短期住宿服务的行业。

第五条 住宿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定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住宿业价格干预措施时,执行价格干预措施。

第六条 住宿业明码标价是指住宿业经营者对所经营或销售的各类客房,提供的食品,酒水、洗衣、健身、美容美发、棋牌室、保龄球、游泳馆、停车收费等各类商品和服务,按照本规范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价格行为规范

第七条 经营者提供住宿及相关收费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需要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客房价格标示牌(含电子价目牌),内容包括:客房类型、当日房价、计价单位、客房结算起止时间、房价是否含早餐等。

提供棋牌、游泳、养生保健等服务收费项目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客房内,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内容等。

客房内或经营场所内所摆放的食品、卫生用品、洗漱用品、饮料、烟酒茶等各类物品,应当注明是否免费或收费,凡收费物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当同时标明。

商务中心代办业务服务收费的,应采用价目表形式标明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提供停车服务需单独收费的,应在消费者预订客房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并在网上预订平台进行标示,同时,应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设置收费价格公示牌。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电话订房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客房设施情况、价格、收费办法和标准等。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计量计价方式与行业惯例不一致或者标价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当采取醒目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标示,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事先告知消费者。

第十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和服务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客房以外的费用时,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明示,并事先告知消费者,征询消费者意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在消费者结算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明细,消费明细应如实标明消费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等。

第十四条 住宿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三)未按约定收取客人房价,临时加价收取房费,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客房供不应求时,临时上调房价,在线预订平台和网站未提前明示,消费者预订后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加价或退房;

(五)客房供不应求时,编造拆迁、装修、停水停电以及消防安全不合格等虚假理由,强制取消已预订的订单,重新挂出高价,再次对外销售;

(六)开展促销活动时,促销规则、期限、范围、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

(七)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在网上发布虚假宣传,实际入住的环境设施、房间照片与宣传不符,消费者要求退房或退款时商家扣手续费;

(八)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

(九)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住宿服务的,在电子终端商品店铺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一致;

(十)在网络订房平台店铺注明“不可取消更改”订单,不予退费;

(十一)使用两套价格,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十二)销售的客房和提供的服务,入住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十三)因天气、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客人不能入住,不予退费;

(十四)消费者网上预订酒店,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入住,仍然收取全额房费;

(十五)客房已经预订,被通知预定的房间没了,或以定错房间为由调整房间,安排条件差的房间;

(十六)因客人原因导致房间物品缺失、设施损坏和物品污染等,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物品损坏赔偿单、服务指南、入住须知等规定赔偿价格为由,索赔费用明显超过物品价值或高于市场价的合理数额;

(十七)未在经营场所和网络预订平台醒目位置明示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未将住宿时间结算方式以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十八) 经营者入驻多个住宿业网络服务预订平台,同一客房被多名消费者重复预订;

(十九)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精细化标识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纠纷。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将结合价格监管实际,及时将经营者价格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依照相关规定在有关媒体、网络和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共同维护全区旅游市场的良好声誉。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山海天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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