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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2021-10-30 10:21:00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1063 次 0 评论

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日照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山林、林场、墓地)内及距森林边缘10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内容

(一)除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吸烟、焚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实施文明祭祀“零火警”,全面禁止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用火行为。

(三)进入禁火区域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禁携带任何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坚决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

(四)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及林区内居民、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服从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监护。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进入禁火区域引发森林火灾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有序建设林火阻隔系统,依法依规开设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完善森林消防水源。严禁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

(七)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要坚守岗位,配齐人员,巡山护林。

(八)森林防火重点村要制定“村规民约”,充分利用“村村响”等多种方式宣传防火知识,林区、景区进山入口要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及防火警示旗、警示牌。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各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职责。各区县、乡镇、村居要组织开展火险隐患排查整治。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日照市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9 、12119 。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解读方案

防火期即将来临,全市森林防火已进入关键时期,随着气温逐步下降,大风天气增多,山林植被开始干枯,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增加,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入冬以后,冬至、春节、清明期间历来是我市森林火灾的易发多发期。为严防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禁火期。《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本次禁火期规定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7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实际情况,2020年我们将禁火区域限定为日照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山林、林场)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调整为10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今年仍按照此规定执行。

三、禁火要求。

1、(依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7条):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将禁火内容(一)修改为:除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吸烟、焚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二)实施文明祭祀“零火警”全面禁止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用火行为。(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耕地、林区、风景名胜区建造坟墓《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28条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

2、依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6条第1款:(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设置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点,依法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实施森林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规定,将禁火内容(三)修改为:进入禁火区域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禁携带任何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坚决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

3、依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6条第2款:(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将禁火内容(四)修改为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服从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将禁火内容(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修改为: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监护,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进入禁火区域引发森林火灾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市实际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以往既有学生玩火引发的森林火灾,也有智障人员放火引发火灾的案例,为加强对这类群体的监护和监督,本通告更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对特殊人群的监护责任)。

4、依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9条第2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规定。将禁火内容(六)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通道、消防水池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修改为: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有序建设林火阻隔系统,依法依规开放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完善森林消防水源。严禁.........设备。将禁火内容(七)护林防火单位的带班领导.......制定“村规民约”,修改为:(七)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要坚守岗位,配齐人员,寻山护林。(八)森林防火重点村要制定“村规民约”,充分利用“村村响”等多种方式宣传防火知识,林区......警示牌。

    四、处罚措施。对违反《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规定,在林区违规野外用火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日照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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