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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政府为几十万农民工发了个通知!

2019-05-03 08:05:07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1747 次 0 评论

近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 施 意 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快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工程建设等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扎实推动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到2020年,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强化工资支付责任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各类用人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月结月清。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当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三)落实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市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责任分工协调配合的治欠保支工作机制,形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纳入失信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四)强化责任追究。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在治欠保支工作中发现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拖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不能举证,应承担由此造成不利后果的相应责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确保资金来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发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三、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一)合同确认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当把保障农民工工资作为专门条款列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承包合同由建设单位统一制作,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合同签订规定办理。同时,要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劳资员,负责项目现场用工管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不得以包代管。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设立实名制管理考勤设施设备,配备专职人员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实名制数据应建档备查。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本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对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信息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三)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各类用人企业应当全面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做到月结月清。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的方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由扣发农民工工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工离场工资无拖欠确认制度,在农民工离场时签字确认用工时间、工资计量、有无欠薪等信息,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发生拖欠领域推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分别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支出、追缴补充等具体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委托监管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统一申办工资支付银行卡,并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扣发、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要将银行发放明细上传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该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项目开工后15日内将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保持足够支付该项目所有农民工1个月工资的资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管银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三方托管协议,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委托监管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监管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挪用等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违反协议约定和监管职责的开户银行,取消其开户银行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人民银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七)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应当及时调整、备足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申请从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政府应急周转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落实支出责任和追偿机制,及时补足周转金,在充分发挥应急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信用记录建档制度。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不良信用档案,视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降低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理。对因拖欠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规书面告知人民银行将其录入银行诚信系统。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实施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四、严厉打击拖欠工资行为

(一)依法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负责查处和督办本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查处和督办其他领域的欠薪案件,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妥善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二)及时处置欠薪争议案件。加强执法机关和仲裁组织的协调联动,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行农民工欠薪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对被欠薪农民工开展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

(三)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讨薪事件防控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处置措施。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加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力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要先行介入稳控,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确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要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前提下,引导有关当事人通过司法等渠道解决其诉求。对采取非法、极端方式讨薪或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渠道,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工作,落实常态化的信息互通共享、案情通报移送等机制。尤其要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移送工作,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五)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落实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部门共享。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相关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惩戒结果实行定期通报,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六)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专职劳资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便于农民工依法维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7日

来源:主流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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