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圈(www.RiZhaoQuan.com)日照人自己的新闻自媒体网站,立足日照本土,聚焦本土民生,服务日照人民~

刚刚,日照交警发布重要通告!事关停车新规与处罚意见!

2019-05-22 15:52:59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1760 次 0 评论

5月22日,日照市公安交警支队召开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新闻通报会,向媒体和广大市民通报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的通告和对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指导意见的通告。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的通告

广大市民: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快速增加,建成区停车难与交通拥堵的问题愈来愈突出。截至到2019年4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为71.2万辆,其中主城区机动车保有量为28.5万辆。目前,停车供给不足,停车缺口大,是广大市民感到停车难的主要原因。

同时,部分驾驶人为了一己之便,不按规定停车、乱停车,也给市区道路交通环境造成了很大影响。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我市“双招双引”营造有温度更和谐的营商环境、为“旅游富市”创造更畅通更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警部门将在开展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整治行动中,严格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贯彻“劝导、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构筑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一)民警固定证据时驾驶人到场后立即驶离的;

(二)在未设置出租车乘降点的路段,出租车临时停车上下客未影响交通的;

(三)夜间8时至次日7时道路交通流量小,车辆顺向停放在道路一侧,不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上下学前后30分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接送学生车辆临时停放,驾驶人未离开现场的;

(五)因紧急救助、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违停,有证据证明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劝导警告教育,记入平台,免于处罚的情形

(一)除重点区域(指迎宾路、丹阳路、山东路、青岛路、海滨二路、黄海一路、北京路(含以上道路)的合围区域)主次干道以外的道路首次违停的;

(二)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道路首次违停的;

(三)外地车辆因不熟悉路况首次违停的;

(四)其他符合劝导警告教育的情形。

三、处罚的情形

(一)在重点区域主次干道违停的;

(二)通过“日照交警”信息平台记录两次(含)以上违停的;

(三)占用人行道、盲道、人行横道违停的;

(四)车辆并排停放、横向停放、逆向停放的;

(五)违停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的;

(六)停车设施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违停的;

(七)群众举报妨碍安全通行的违法停车情形;

(八)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处罚的情形。

对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二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罚款100元。(违法行为代码:10390)。

四、重罚的情形

机动车在设置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或“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罚款200元、记3分(违法行为代码:13440、13450)。

请广大市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以上通告内容,规范停车行为。对不按规定停放,应当处罚的情形,公安交警将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强化道路停车秩序管理。

同时,为解决广大市民停车难的问题,公安交警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以下便民措施:在夜间车流量较小、停车位配建不足的居民区周边路段划定限时停车区域,允许限时停放;在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医院等路段设置出租车乘降点,允许出租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在公厕门前路段设置限时停车点,为如厕群众提供方便。

下步,交警部门还将会同规划、住建等部门在停车设施配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路内停车泊位调整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停车供给结构,破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题,促进停车管理规范有序,最大限度为广大市民出行创造更加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努力为“一三五”战略实施和现代化海滨城市建设作出“交警贡献”。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对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指导意见的通告

广大市民:

为贯彻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幅度,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就常见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定的指导意见通告如下: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之规定,行为人有附件1列举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教育后放行。

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体验

行为人有附件2列举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给予处罚并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接受体验教育。

体验方式可以为让违法行为人在路口协助民警、辅警劝导交通违法或者到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接受体验教育。

三、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公布

行为人有附件3列举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给予处罚并公布。

公布方式为印制专门的交通违法行为亲属(单位)告知书,将违法行为通报给违法行为人的近亲属或者违法行为人的单位。

四、对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并曝光

(一)行为人有附件4列举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5.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行为人有附件5列举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公开曝光。

(三)曝光方式为在日照交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抖音、日照广播电视台、日照日报等媒介发布违法行为人姓名、车辆号牌、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信息。

附件1:适用“警告+教育”的违法行为

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2.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3.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4.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5.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不影响车辆及他人安全的。

附件2:适用“处罚+体验”的违法行为

一般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2.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5.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附件3:适用“处罚+公布”的违法行为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4.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5.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6.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8.驾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9.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附件4:适用“从重处罚+曝光”的违法行为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附件5:适用“曝光”的违法行为

不文明驾驶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撒(洒)物品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4.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5.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来源:直播日照

推荐阅读:

【园区动态】海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来日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察交流

2019年度日照市音乐家协会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来源:日照圈,转载请注明作者或出处,尊重原创!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