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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来了!《日照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今日发布!

2019-06-19 10:37:23 投稿人 : q345296237 围观 : 1750 次 0 评论

6月18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日照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张国栋主持。市司法局副局长刘书荣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王富民介绍了《办法》公布施行的背景、意义、依据、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后接受了电视台专访。

《办法》已经2019年4月1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5月11日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制定实施,对于规范完善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我市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成功举办提供法规支持和安全保障。

《办法》公布施行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日益增多,呈现出“数量多、影响大、规格高”等特点。据统计,每年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60余项110余场次以上,全市公安机关年均投入警力2.7万人次开展安保工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增加,对于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很强的正面作用,然而,安全风险度也同步增加。为确保安全、顺利,非常有必要强化依法管理、规范管理,进一步界定范围、明确责任、细化流程、落实措施,制定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变得越来越迫切。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2007年10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也做了规定。这些都需要制定地方配套的具体办法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防范安全风险的需要

大型群众性活动参与人数多、开放程度高,容易引发社会治安、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拥堵踩踏等风险,因防范不到位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有的承办者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压低安全成本投入,在活动现场人流管控、隔离设施设置、消防和临时搭建设施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许多隐患和问题。

三是落实安全责任的需要

近年来,一些营利性活动冠以政府名义举办,应当申请许可没有申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最后把安全责任转嫁给公安机关。大量警力被投入到此类活动的安保工作,既无偿占用了紧张的警力资源,又不符合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趋势。同时,活动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监管。但个别部门认识片面、责任不清,甚至推脱,造成监管不到位。

四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群众安全感的需要

推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是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整体管理水平。广大群众对活动的组织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而保证安全是一个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安全不仅体现在秩序维护上,更多地体现在群众对活动的体验上,通过对活动的有效管理,将会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在制定出台《办法》的过程中,主要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反恐怖主义法》《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参照借鉴了广东、北京、辽宁等省市有关立法经验和做法。

《办法》制定的主要过程

《办法》列入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后,市公安局作为任务单位,及时成立起草小组,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经验基础上,多次开展调研和意见建议征集,于2018年7月30日完成《办法》起草工作并报原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8月2日至9月3日,原市政府法制办向各区县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法制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10月23日至25日,原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组成调研组,赴各区县调研并听取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11月27日,原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原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等19家市直单位召开座谈会,面对面修改意见建议,形成《办法(会签稿)》。市公安局完成会签。根据会签情况,修改形成《办法(草案)》。2019年4月1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草案)》。

《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说明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安全责任、安全许可、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

《办法》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中增加“歌舞表演”;考虑到博览会举办次数增多,在“展览、展销等活动”中增加了“博览会”;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中增加“景区”。

(二)关于风险评估

《办法》规定: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会同与安全管理有关的部门、单位,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承办者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细化了安全责任

《办法》细化了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职责和参加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一是明确承办者应当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开展安全检查等内容;二是明确承办者在活动举办前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活动举办时间、地点等情况,便于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三是增加了消防和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安全管理的内容;四是明确无人机等小型航空器管控措施。

(四)明确了部门职责任务

根据省、市关于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列明了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商务、气象等部门,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五)完善安全许可程序

一是《办法》对安全工作方案作了进一步规范。二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三是根据工作实际,《办法》增加了不予安全许可、多场次许可的规定。

(六)明确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措施

《办法》规定: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应当有政府正式文件、政府会议纪要、政府活动方案等公文。二是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履行活动承办者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制订严格的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履行安全许可程序。

(七)其他规定

一是《办法》对搭建临时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以及安全监督检查、消防安全检查、交通管制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根据《反恐怖主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作了规定;三是《办法》明确党委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明确承办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职责;四是预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办法》规定承办者需到公安机关备案。

来源:日照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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