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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日照四部门发布重要通告

2020-06-07 22:01:48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1584 次 0 评论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关于食盐,日照四部门发布重要通告配图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违者根据《食盐专营办法》查处。
   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违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处罚。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严禁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违者根据《食盐专营办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违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各类食堂等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或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生产、加工食品,违者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对违反者要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强化碘盐供应,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我市为缺碘地区,要优先保证居民合格碘盐供应,各食盐经营企业要做到以销售加碘食盐为主,并符合我市食盐碘浓度规定,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要切实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做好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要逐步实行定点销售制度,合理确定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严禁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加工用盐单位使用非碘盐。违反者,要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予以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禁集贸批发市场商户及物流企业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擅自转批、代批、以配代批等违规经营食盐行为,违者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规范食盐电子商务。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无资质的销售主体要立即停止服务。
   十二、获证企业名单公布。目前,我市境内获得山东省工信厅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是:日照盐业公司、莒县盐业有限公司、五莲县盐业有限公司。
  十三、各有关食盐批发、零售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用盐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违规行为要立即进行整改。市联合检查组将对食盐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盐业法规的要严厉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食盐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关于食盐,日照四部门发布重要通告配图

信息来源:日照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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