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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牛栏山,罚款6万元!日照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1-04-26 13:59:17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1288 次 0 评论

一、日照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青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
2019年12月4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青岛青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举报,称日照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第21289494号注册商标“青缆”。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同意,销售带有“青e缆”商标的电线产品。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侵权电线285捆、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日照市东港区某眼镜店侵犯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
2020年4月16日,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日照市东港区某眼镜店涉嫌侵犯“图片”“图片 ”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予以查处。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未经“图片”和“图片”商标持有人重庆千叶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侵犯了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未经重庆千叶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标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宋某某侵犯“嘉合圣戈班”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
2020年6月22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接到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经营的“嘉合圣戈班”纸面石膏板为商标侵权产品,请依法查处。经调查及商标持有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嘉合圣戈班”纸面石膏板为侵权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侵权石膏板1659张、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隋某某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
2020年4月14日,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移送案件依法对隋某某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标注“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五莲县某百货店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
2020年11月9日,五莲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南孚”商标持有人举报,称五莲县某百货店销售涉嫌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及商标持有人鉴定,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标注有“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128节、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莒县某五金电器批发部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
2020年7月30日,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莒县某五金电器批发部未经公牛集团许可,销售与公牛集团注册商标近似的家装开关插座,侵犯了公牛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及商标持有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开关属于侵权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侵权开关290个、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日照市某茶厂侵犯“日照绿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
2020年3月31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日照市某茶厂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其对外销售的茶叶的包装上标注有“日照绿茶”注册商标。经查证,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日照市茶叶协会授权,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日照绿茶”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侵犯“日照绿茶”注册商标茶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日照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摘要
2020年12月1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协助省局案件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代理的10份专利受理通知书在国家专利审查系统查询不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办事处出具证明上述10份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与专利审查系统记载不符,系伪造文件。当事人伪造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予以公告,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155元、处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一种废旧轮胎橡胶回收脱硫用塑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请求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一种废旧轮胎橡胶回收脱硫用塑化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9年1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821157669.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就其实用新型专利与被请求人山东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被请求人停止制造该产品,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设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两者存在两处明显区别,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并且设备用途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作出驳回请求人处理请求的行政裁决决定。

十、“塑料造粒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请求人浙江省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塑料造粒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6年1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530191369.0。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就其外观设计与被请求人日照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协助”第三人制造了涉嫌侵权产品,要求停止生产,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定被请求人购买使用涉案产品但并未共同制造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请求人撤销了其专利侵权纠纷请求,并于2020年10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通知书》,予以结案。

信息来源:日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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