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高新区建筑施工企业一封信
区内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行业依法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守住安全保障底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防范风险、增强活力的有效途径。
(一)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做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为落实工伤保险的总负责单位,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缴费、人员申报、工伤事故上报、工伤认定申请及待遇支付申报等工作。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持《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建筑施工现场应按照统一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后,参保人员覆盖项目施工期间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每个建设项目应设专人负责,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使用的所有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人员实行动态实名申报方式,总承包企业可采用网上申报、发送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快速上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名单(增减)申报表》;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要及时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申报增减参保人员时间,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总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名单(增减)申报表》(纸质或电子邮件)的时间或 “平安卡”电子考勤信息为准。
用人单位未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参保,或者在申报参保之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责任承担。
(二)发生工伤怎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事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报告,积极救治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用人单位应于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单机或联机的静脉、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信息技术考勤设施等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按要求提供到人社部门,作为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认定的依据。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以其本人在施工期间的实际工作期限与工资总额核算月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其中发生工伤时在施工期间的实际工作期限未满1个月的,计发基数不得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施工的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逐一按工程项目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发生事故伤害的工程项目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三)工期延期如何操作?
建设项目延期竣工的,在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报告需说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维修期的,在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建设项目保修合同(合同中需注明保修期或维修期的起止日期)。
我们衷心寄语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要正确认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依法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你我共筑和谐美丽高新区。
来源:日照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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