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公安局发布通告: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和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现就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荒草、落叶、垃圾等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流、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二、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及荒草、落叶、垃圾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造成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的,根据《刑法》一百一十五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县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的相关规定,提高绿色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坚决做到不焚烧秸秆、不放野火。鼓励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以及秸秆饲料化、基料化、青贮化综合利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莒县公安局
2022年06月02日
扩散提醒
信息来源:莒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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