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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燃气安全!莒县公布5起典型案例

2024-02-11 17:58:21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747 次 0 评论

2023年以来,全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公布5起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举一反三、以案为鉴,警示广大企业和居民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共同守护燃气安全。

案例一:莒县**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2023年01月29日,莒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莒县**液化气站进行亮证检查,发现该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进行充装并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2023年04月1日,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莒县**液化气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莒县**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2023年09月12日,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莒县住建局移送的莒县**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的案件线索,经调查认定,该单位未安装使用储罐的液相进出管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的自动紧急切断阀,违法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10月16日,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莒县**液化气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莒县**铁锅炖在经营中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2023年12月07日,莒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莒县**铁锅炖进行亮证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经营中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01月19日,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莒县**铁锅炖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莒县**家电批发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12日,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莒县**家电批发城销售的家用燃气灶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无熄火保护装置,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调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莒县**家电批发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家用燃气灶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罚款1500元,并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莒县**五金电器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3日,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莒县**五金电器批发部购进销售的D050豪华型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16410-2020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9月27日,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莒县**五金电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豪华型燃气灶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备份样品豪华型燃气灶具1台、罚款325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8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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