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人在傅疃河流域夜间电鱼,被立案查处!
“水面上有灯光,别出声!”
“快快快,另一个人往对岸跑了......”
6月2日,日照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傅疃河流域有人利用电鱼设备捕鱼。”
接到线索后,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食药环侦支队会同东港公安分局、经开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组织警力开展侦查。
经过四天五夜的连续巡逻、蹲守,6月7日凌晨,森林警察支队带领东港分局森警大队民警将正在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牟某、袁某抓获。
由于河道过宽,嫌疑人有所警觉后会驾船逃窜,办案民警便一直蹲守在河道旁的草丛内,等待嫌疑人上岸。
凌晨2时许,嫌疑人牟某、袁某往岸边运送水产品的时候,办案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抓获。当场查扣车辆两台、捕鱼船两艘、电鱼设备两套以及非法捕捞的各种鱼类100余公斤。
民警随后又到2人家中,查扣冰冻鲫鱼20余公斤、地笼网和挂网一宗、电瓶充电器9个、船用马达1个。
“一开始只是觉得好玩,捕一些自己吃,没想到越电越多,就收不住手了,我现在也很后悔。”嫌疑人牟某说道。
经查,今年以来,二人多次使用电鱼设备在附近水域进行捕捞,并特意选在深夜时段、偏僻水域作案,以此躲避执法部门。俩人捕捞的水产品除自己食用外均用于出售,非法获利4万余元。
目前,牟某、袁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为什么不能电鱼?
电捕鱼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高强度的电流会瞬间电晕甚至电死鱼类,和绝户网一样,大鱼小鱼一起电,一些大鱼即使侥幸幸存,也大多丧失繁殖能力。
电鱼器瞬间释放的电压会导致水中微生物、昆虫、螺蚌、虾蟹以及蝌蚪等受到极大伤害,这些水生物共同营造了河水中的生态平衡,一旦平衡遭到破坏,就会导致生物链断裂,严重影响湿地生态平衡。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信息来源:日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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