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公安发布提醒
@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
请及时登记!
临近春节
地域间人员加速流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
消除各类治安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日照公安提醒全市的房屋出租人千万不要忘记——登记流动人口信息!
如果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会面临处罚
什么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自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应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落实相关责任。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介服务机构——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大型集贸市场——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申报途径有哪些?
现场办理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线上办理
下载“爱山东”APP,在“居住证服务“模块,登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
东港辖区的出租房屋房主和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可以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登录“东港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申报系统”注册后进行线上申报。
日照公安提醒
望广大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
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等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自主登记居住信息!
信息来源:日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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