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日照4家单位被处罚
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切实发挥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警示作用,现将2024年度第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日照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对公司新车间项目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4年1月,莒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日照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新车间项目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莒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段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二
山东五莲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张某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从事登高作业
2024年1月,根据“12345”举报转办单,五莲县应急管理局联合街头镇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山东五莲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张某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从事登高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五莲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三
日照市岚山区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2024年1月,岚山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小组到岚山区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岚山区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该烟花爆竹专卖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岚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专卖店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案例四
莒县招贤镇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案
2024年2月,莒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招贤镇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莒县招贤镇某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零售点经营场所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不符。
该烟花爆竹专卖店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莒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专卖店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信息来源:日照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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