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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购房优惠券补贴申请使用实施细则公布!

2024-04-06 07:09:47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194 次 0 评论

为贯彻落实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日政办发〔2024〕1号)要求,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我市新市民、青年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开发企业“以旧换新”收购的二手房,下同),城乡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不限于首套房),以及购买“以旧换新”二手住房发放购房优惠券。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日照市辖区内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开发企业“以旧换新”收购的二手房,下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农村适龄儿童接受城市集聚教育资源。

2.农村大龄青年在城市的结婚用房。

3.土地流转托管后在城市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农民。

4.将现有农村住房改造为民宿等经营性租赁住房后到城市居住的等情形。

以上补贴对象本人或其家庭系在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且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索引、本人页、配偶页、子女页);

3.村(居)、单位证明;

4.其他符合新市民标准的相关证明资料。

本细则所称家庭(下同)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个人。

其中,户口不在本村的现役士兵青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享受本政策。

(二)在国家实行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1月1日)和三孩生育政策(2021年5月31日)后,我市城乡合法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于政策规定期间,在我市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限于首套房)。

城乡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政策中子女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初婚家庭子女数量按照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再婚家庭子女数量按照再婚前后生育多的一方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

以上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索引、本人页、配偶页、子女页);

3.计划生育管理地乡级卫健部门生育子女状况审核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三)日照市各类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职引进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单位急需并代为申请的各类人才,于政策规定期间,在日照市购买本人或其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可申请青年人才购房优惠券。

青年人才应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及以下条件:

1.在日照市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申请补贴之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单位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在日照市各单位全职工作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单位急需并代为申请的各类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条件。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 

2.人才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明;

3.人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人才,提供入职证明或录用证明文件);

5.人才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家庭信息等)。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业务,原产权人“以旧换新”购买的商品住房(不限于首套房)享受购房补贴,开发企业“以旧换新”收购的二手住房,对二手住房购房人给予购房优惠券补贴。

二手住房购房人应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二手住房购房时间可参考不动产登记部门转移登记或转移预告登记时间;“以旧换新”购房时间以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居住证(本市人员不需上传);

2.户口本(索引、本人页、配偶页、子女页);

3.结婚证(未婚人员不需上传);

4.二手房买卖协议书、资金流水凭证;

5.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二、补贴条件

1.申请补贴对象双方或一方为日照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

2.申请补贴对象购买房屋的交款时间、网签时间、备案时间均应在政策规定期间,即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申请补贴对象本人或其家庭,在城区无其他住房信息(城乡二孩及以上家庭、开发企业“以旧换新”原产权人除外)且自2024年3月23日起至补贴申请期间应无其他住房交易记录和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网签合同撤销记录。

所称其他住房包括: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网签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通过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不包括依法取得的农村住房)。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行政区域。

4.购房优惠券可使用的购买房产项目名单,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公示的项目为准。

三、补贴标准

购房优惠券由市政府统一制发,补贴数额为购房款总额的20%。

购房款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准,包括住房及其附属车位、储藏室。单独购买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用房的不发放购房补贴。

购买预售房屋的,购房优惠券不能用于交纳定金、首付款。购买现房并直接办证的,购房优惠券可用于抵顶首付款的50%,剩余的可用于抵顶剩余款项。

夫妻双方均符合发放条件的,不叠加享受,一个家庭只享受一次。一套房屋只能用一张购房优惠券。

四、补贴申请

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购房优惠券补贴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日照人才发展集团“日照购房优惠券发放使用管理系统”小程序填报申请信息,小程序将分设新市民、青年人才、城乡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优惠券等4个申报模块,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入相应通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审核,市住建部门确认后,以电子券的方式取得购房优惠券。申请人使用时,应当向开发企业进行出示,由其进行查验、核销。

拆迁安置“房票+购房优惠券”、文旅购房优惠券申报模块将在后续陆续上线。

五、补贴使用

1.购房补贴优惠券只能在经公示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以及“以旧换新”收购二手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使用。

2.购房优惠券实名登记,不能兑换现金,不能重复申领,不得转让。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过期自动作废。《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不影响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享有的权益。

3.使用购房优惠券购房的,应在网签时注明使用金额及优惠券编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注“2024年日照市购房优惠券补贴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因特殊情形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退回已使用的购房补贴。

六、房产项目范围

可使用购房优惠券的房地产项目名单,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作出房屋质量、交房等方面承诺后,经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向社会公示。项目名单在市、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卫生健康、市人才发展集团等部门单位网站、公众号公示。

七、职责分工

1.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青年人才住房政策有关重大事项。

2.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学位学历、社保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认定。

3.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人才落户,配合出具申请人户籍信息。

4.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扶持资金保障。

5.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出具申请人住房登记和交易信息证明,对在日照市购买住房登记和交易情况进行核验,负责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6.住建部门负责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制定、实施青年人才住房政策。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名提供可以使用优惠券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对企业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做好网签备案及核验等工作。

7.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确认城乡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申请人家庭子女状况。本项工作主要由乡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于申请人计划生育管理地有异议的由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

8.宣传部门负责对外宣传。

9.网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网络媒体宣传引导。

10.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明确申请人购房个人贷款政策并督导落实。

11.大数据部门负责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共享数据支撑。

12.日照人才发展集团具体负责“日照购房优惠券发放使用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对购房补贴政策解释工作。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购房优惠券补贴政策在本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1.推行货币化和“房票+购房优惠券”安置方式。各区县、功能区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货币化和现房安置,用好“房票”安置方式,控制新建安置房比例。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给予购房优惠券补贴,补贴数额为购房款总额的20%,购买现房并直接办证的,优惠券可用于抵顶首付款的50%。

拆迁安置“房票+购房优惠券”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拆迁安置的项目开发实施单位,制定“房票”安置和购房优惠券发放、使用方案,经本级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房票+购房优惠券”在项目开发实施单位开发或统筹的楼盘内适用,须一并使用,可转让一次,转让时需向项目开发实施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2.对来日照参加展会、赛事、文旅等活动的人员,可组织购房优惠券抽奖活动。相应方案由文旅部门牵头另行制定公布。

3.各类购房优惠券补贴不叠加计算,以最高优惠券补贴额度为准。

4.购房优惠券补贴申请采取诚信申领方式,申请人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申请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并将申请人纳入失信黑名单,永久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住房政策失信单位名单,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5.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6.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东港区部分咨询电话:

东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33-3386249

东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633-366332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0633-6100168

东港区卫生健康局:0633-8829680


岚山区部分咨询电话:

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33-3678027

岚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633-2612618

岚山区自然资源局:0633-7969620

岚山区卫生健康局:0633-2611170


莒县部分咨询电话: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33-6201207

莒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633-7962798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633-6203016

莒县卫生健康局:0633-6209036


五莲县部分咨询电话:

五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33-7965512

五莲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633-7986126

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633-5219505

五莲县卫生健康局:0633-7965578


经开区部分咨询电话:

经开区交通和建设局:0633-8351626

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633-8351900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0633-2959911(卫生健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0633-8033197


高新区部分咨询电话:

高新区交通和建设局:0633-2228005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0633-2226320(人力资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0633-2225581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0633-2225839(卫生健康)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部分咨询电话: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管理局:0633-8316076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0633-8316682(人才办)、8316223(社保处)、8316551(人力资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海天分局:0633-8316327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0633-8316270


市直部门部分咨询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33-797927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633-886622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633-8776791

市卫生健康委:0633-7960727

信息来源:日照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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