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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日照一小区车库12颗“定时炸弹”藏身这里......

2021-08-20 15:05:39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1279 次 0 评论

未经许可,在小区车库内储存多个液化气瓶,就像一颗颗“定时炸弹”,潜伏在居民群众的身边,“泄漏”“起火”“爆炸”,我们一起想象可能出现的后果,顿时不寒而栗,更可怕的是,居然真的有人敢这么做......

危险!日照一小区车库12颗“定时炸弹”藏身这里......配图

8月18日17时,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场监管局、日照街道、昭阳路派出所查获一起涉嫌违法经营燃气的行为。

危险!日照一小区车库12颗“定时炸弹”藏身这里......配图

车库里的气瓶和满地的易燃杂物

当事人在山东路某小区车库内储存了多个液化气瓶,狭小的空间内还满满当当存放着各类易燃杂物。车库内没有配置消防设施,当事人也没有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的合法手续,涉嫌非法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

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过现场清点,车库内共有液化气瓶12个。其中,7罐含气、5罐空瓶。在含气的7罐液化气瓶中,有4罐超期未检,属于报废钢瓶。另有磅秤1台、充枪1把。
目前,12个液化气瓶已被转移到安全场所储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液化气罐使用中的安全隐患,近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相关单位,开展了液化气安全生产检查,及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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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安全生产检查

8月13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街道、市场监管、消防、公安等部门,对大学城夜市开展了液化气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危险!日照一小区车库12颗“定时炸弹”藏身这里......配图

联合执法组对大学城夜市内各经营摊主液化气瓶的储存、使用等情况进行逐一排查,重点查验液化气瓶是否合格和超期使用、金属波纹管等部件是否存在老化腐蚀等问题。在做好检查的同时,联合执法组还向经营摊主宣传了日常使用液化石油气时的注意事项,并要求各经营者定期维护检修设备并及时更换老化、磨损的设备,切实做好日常自检自查,确保用气安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联合执法组要求经营者立即整改到位。
2燃气安全宣传活动

8月18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党员干部到旭阳社区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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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党员干部走进沿街商铺,为经营业主讲解了天然气和液化气使用常识,现场发放《液化石油气用户须知》,普及燃气泄漏应对常识,并与经营商户签订了《九小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书》,让居民掌握了燃气正确使用知识,增强了安全防范意识。


瓶装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征,一旦违规使用,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会给您的生命财产及家庭带来巨大损失。
在此,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并告知广大液化气瓶用户,一定要科学、合法使用液化气瓶,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信息来源: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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