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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酒驾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实施减分管理

2022-07-15 09:07:01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723 次 0 评论

关于将酒驾违法行为

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实施减分管理的

通     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提升公民文明交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照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日照市公安局会商决定,对驾驶机动车发生酒驾违法行为的有关信息纳入日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分层级进行减分,特通告如下: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2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一年; 

  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3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三年;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4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

  四、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4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

  五、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5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

  六、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减个人信用积分5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

  对上述个人信用积分减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确属合理的,予以修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公安局        

2022年7月14日    


附日照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

日照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日照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日政办发〔2019〕5号)以及国家部委联合制定的有关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精神,结合日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积分是依据日照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设定的积分规则,计算得出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第四条  个人信用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五条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个人信用积分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日照市社会信用中心负责个人信用积分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类与归集

第六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户籍所在地、职业信息;

(三)学历、政治面貌、婚姻状况;

(四)资质资格、行政许可信息;

(五)其他反映个人基本状况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四)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个人失信信息。

第九条  其他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  其他信息中表彰、奖励等信息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有效期为认定之日起1年。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相关认定部门(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评价以信用积分形式表现,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原则,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分采用千分制计算,默认基础分为1000分,在此基础上依据个人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减分和加分,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积分从高到低设立6个等级,依次为:信用极好(AAA级)、信用优秀(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中等(B级)、信用较差(C级)、信用极差(D级)。具体对应关系如下所示:

(一)分值在1200分及以上的为AAA级(信用极好)

(二)分值在1050-1199分的为AA级(信用优秀)

(三)分值在950-1049分的为A级(信用良好)

(四)分值在850-949分的为B级(信用中等)

(五)分值在700-849分的为C级(信用较差)

(六)分值在700分以下的为D级(信用极差)

第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荣誉信息分别加30、20、10分。个人行政处罚信息根据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罚程度依次扣30、20、10分。其他加分、减分情况由认定部门(单位)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商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个人信用积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每月15日更新。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积分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加分提升,也可以通过国家、省、市有关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争取缩短失信行为评价期限,重建良好信用。

第四章  信用查询和应用

第十八条  日照市社会信用中心应建立个人信用积分查询流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保密制度,采取脱敏等技术手段,确保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个人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日照)”门户网站经过实名认证后查询个人信用积分和等级,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到日照市社会信用中心查询个人公共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评先选优、办理行政许可、提供公共服务和安排财政资金过程中,应制定相关政策,对个人信用等级较高的群体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免交押金、折扣减免、优先提供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基于个人信用积分的“信易行”“信易借”“信易租”“信易购”等多元化的“信易+”服务,促进信用惠民便利化。

第二十二条  鼓励自然人和法人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劳动用工、社会公益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前,积极使用个人公共信用报告核查,以降低信用风险。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个人认为信用积分有误,可向日照市社会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市社会信用中心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核查处理,发现信息不一致的予以更正,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不作为个人信用积分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防止信息泄露,确保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个人信用积分评价标准进行更新、修正、补充与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8日。

信息来源:日照交警  信用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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