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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3-04-25 10:54:23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376 次 0 评论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公报配图

日政办字〔2023〕21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和规范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各类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在前期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基础上,以绣针河、傅疃河、潍河、沭河和海州湾为重点,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整治。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海域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摸清排口底数

1.全面排查。在前期开展的入河入海排污(水)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查漏补缺、动态更新,摸清排污口底数,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明晰责任。各区县、功能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涉及跨区县(功能区)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分类整治

1.确定类型。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对前期已排查的和新排查发现的排污口按照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进行更新和分类,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分类整治。各区县、功能区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治污截污为重点,并结合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及重点河流(海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一口一策”开展排污口整治,对整治完成的排污口实行销号。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

1.规范审批。依法依规对工矿企业、工业和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核。除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审批建设项目、存在县际争议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区县(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市、区县(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按河道管理级别征求淮河水利委员会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海排污口设置实行备案制,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对新、改、扩建入海排污口实施备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2.强化督导。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排污口现场检查力度,市、区县(功能区)分别制定年度计划,对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等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持续跟踪督导,确保整改到位;对整改完成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严防问题反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严格执法。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方式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建立排污口环境监测—溯源—执法闭环工作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排查,锁定超标因子来源,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智慧监管。按照“身份证式”排污口管理模式,实行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并将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排放去向、排污单位等信息纳入市“智慧环保”监管平台,建立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动态管理台账。市、区县(功能区)生态环境和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照工作目标及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牵头)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充分利用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县(功能区)、单位,视情采取通报、预警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完善监督机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开设排污口整治及管理工作专栏,并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宣传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发挥“随手拍”、有奖举报等监督机制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信息来源:日照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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