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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上市,违者罚款30万-100万

2020-09-08 20:18:05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1406 次 0 评论

 9月7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幼儿园的规划设立、教育内容、人员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的规定引发行业讨论。

幼儿园不得教小学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师资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幼儿园任教。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因虐童、性侵害等行为受处罚者禁止从业

《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关于幼儿园教师责任,《征求意见稿》列出4种情形: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的;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的;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具有从业资质、未获得任职资格而担任教师职务的。

据《征求意见稿》,以上情形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及幼儿园负责人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终身不得从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幼儿园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被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上市公司有将幼儿园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或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等情形之一的,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
信息来源:教育部网站、河南商报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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