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自觉遵守《五莲县人民政府防火期森林禁火令》
进入冬季防火期以来,天干物燥,群众祭祀等野外用火行为增多,极易引发火灾,请广大群众一定要高度重视,自觉遵守《五莲县人民政府防火期森林禁火令》,积极配合职能部门防火工作,提高防火意识,消除火灾隐患!
放火罪和失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如果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放火罪和失火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信息来源:五莲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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