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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环节禁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规范加工使用畜禽产品等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0-01-26 19:14:43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2870 次 0 评论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区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实施,确保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现就餐饮环节经营行为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禁止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指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水生动物产品等),对畜禽产品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确保畜禽产品来源可溯、途径合法。
二、加工畜禽产品要生熟分开存放、烧熟煮透,确保熟制食品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
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不得临时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从业人员应戴口罩上岗,且每天及时更换口罩。尽量避免与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养殖或生病禽畜动物及变质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食品从业人员每天进行晨检(必要时每餐前检查),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诊;对节后回流的员工进行必要的测温检查,避免发热员工上岗。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员工外送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要每天清洁消毒。建议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与就餐人员密切接触的明档加工制作行为。
五、对餐饮具进行消毒,采用蒸汽、煮沸消毒方式需保证100℃,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线消毒的需要保证120℃,10分钟以上;采用洗碗机或者化学消毒的,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及时将消毒后的餐具放置到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确保餐用具清洗消毒后使用,并每天对保洁设施和区域用酒精进行消毒。有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就餐场所地面、电梯间进行消毒。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空气流通,如是密闭的空调空间,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六、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从业人员在制备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20秒。从业人员应提醒就餐人员在就餐前洗手。
七、设置提示牌,对消费者进行发热症状提醒,防控有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消费者进入,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可配备红外线测温仪。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对于不听告诫、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九、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于不听告诫、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因特殊原因,各餐饮服务单位退席较多,前期准备的食材可能有所剩余,请做好贮存保鲜工作,坚决杜绝后期使用腐败变质食材加工食品,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
      请各餐饮服务提供者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严格遵守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全区餐饮食品安全。
       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不参加宴席聚餐,让我们共同携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6日 

信息来源:日照市东港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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