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10人恶势力组织被宣判
11月30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李某远等10人恶势力组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首犯李某远以非法经营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元;对其他同案犯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远为攫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王某、冯某共同租赁经营场所,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非法放贷,并对部分借款人通过威胁、辱骂、爆通讯录或者向亲友催债等“软暴力”方式催收。
该三人分工明确,由李某远负责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债务等具体事宜,王某、冯某负责出资、担任财务、后勤等工作,期间先后纠集被告人金某庭、吕某燕、薛某雨、刘某等人负责联系客户、审核客户信息等,共同从事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某远、王某、冯某为首要分子,以金某庭、吕某燕、薛某雨、孟某、田某水、刘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
2022年2月,被告人冯某、薛某雨退出该恶势力组织,继续实施网络非法放贷活动。被告人李某远、王某继续纠集孟某、吕某燕、田某水、金某庭、刘某实施网络非法放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软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恶势力组织通过网络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2万余条,向位于全国各地的688人非法放贷,并对其中的40余名借款人或其亲友实施“软暴力”催收,非法放贷金额共计966万余元,非法获利335万余元。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李某远、王某、冯某为首要分子,以孟某、金某庭等7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通过网络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依法予以惩处。
全案10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信息来源:日照东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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