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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2019-05-23 09:22:40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1653 次 0 评论

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费融就《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及有关内容作了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该《实施细则》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会现场

▲发布人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费融

▲主持人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陶玉亮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衷心感谢各位多年来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在生态环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制定了《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夯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群众基础,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社会共治体系。该《实施细则》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下面我就《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及有关内容做以简要介绍。

一起草背景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仅需要落实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更需要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意识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群众环境诉求不断提升,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势在必行。因此,为进一步引导公众关注生态环境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二编制过程

在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基础上,我市按照省厅的部署要求,并结合其他市经验做法、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前期经验总结和调研成果,于3月份组织起草了《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后,经市财政局会签同意,形成了《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三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信访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原环保部印发的《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等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对有奖举报的原则、对象、途径、奖励程序以及相关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至第三条,主要明确制定基本原则和目的。

其中第三条规定 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四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举报方式及举报材料,规定了奖励范围、标准以及奖励范围外举报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其中第四条规定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68号,邮编:276826)。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70号,邮编:276800)。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岚山分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日照市岚山区轿顶山路539号,邮编:276807)。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1号,邮编:276826)。

莒县环境保护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莒县莒州中路201号,邮编:276599)。

五莲县环境保护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五莲县人民路1067号广电综合楼1205室,邮编:262300)。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环保办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太公一路23号,邮编:276826)。

其中第七条规定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 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 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4. 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 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7. 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8. 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9.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0.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1. 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 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 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 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 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6. 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7. 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8. 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10. 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11. 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1.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6. 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7. 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第(二)、(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在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基础上,应尽可能的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协助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1. 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2. 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3. 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有奖举报受理登记、交办、查处、奖励领取等内容。

《实施细则》规定 举报受理单位受理来访或信函举报后,对有奖举报事项进行登记,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记录交办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对符合有奖举报范围的,各承办单位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制作《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奖励资金保障、举报人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实施细则》实行时间。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下一步,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落实《实施细则》,对举报人的投诉,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做到“违法必惩、举报有奖、为举报者保密”。同时,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主动出击,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活动,对经查属实的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将以最快的时效、最严厉的手段,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铁腕治污,决不手软。

答记者问

举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日照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靳大勇

答: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通过信函举报时应内附举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在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基础上,应尽可能的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协助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1.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2.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3.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怎样领取奖励?

答: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证件。无法联系到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奖金如何保障和分配?

▲日照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副主任 李莉

答:对举报人的奖励资金,从安排的年度环境保护资金中列支。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一经发现,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件支付,自行协商分配。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来源:日照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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