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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日照市出台实施意见: 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

2023-08-28 14:22:03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270 次 0 评论

日照市政府新闻办召开

“生态优先.绿色日照”主题系列发布会

(第六场)

【重磅】日照市出台实施意见: 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配图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磊

发布《日照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涉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初期建设阶段,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未超过6个月,且污染物达标排放,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

(四)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再负责此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未超过6个月,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个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六)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0.1倍以内,或pH值5以上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检查发现当场完成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不正常使用移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机2台以内,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五)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已建设,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八)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但是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

(十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十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不真实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十四)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

(十五)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十六)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

(十七)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市司法局副局长吕庆安从司法角度就《实施意见》出台的合法性回答记者提问

2021年8月25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定出台了《日照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我市“清单矩阵”的重要组成部分,印发前已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更有利于清单的实施,将适用情形予以具体化、标准化,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引,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做好清单制定持续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强化清单应用,加强宣传培训,持续跟踪评估,强化执法监督,以坚实的法治保障护卫日照的“绿水青山”。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负责人陆德志就生态环境局在柔性执法方面举措回答记者提问

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分级分类执法、说理式执法等多种执法方式,执法大练兵位列全省第五名,执法办案质量位居全省前列。

一是坚持智慧精准管控。对全市308家重点排污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对1141家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及时提醒企业整改,强化非现场执法。

二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企业污染源排放情况,将企业分为重点排污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对4822家企业实行清单管理。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实行执法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对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污染防治水平高、环境管理精细化程度高的企业“无事不扰”。目前已将53家企业列入正面清单,下一步将根据环境信用情况将更多的企业纳入。

三是探索“说理式”执法。通过面对面方式,向企业说清违法事实的事理,说准适用法律的法理,说明处罚裁量的情理,做到以“理”服人,切实提升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水平,护航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成忠昌就《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否意味着环境执法的放松回答记者提问

《实施意见》的制定实施,是对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而非放松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非意味着企业的任何违法都可以被容错,更不代表生态环境部门会降低执法的力度。

不予行政处罚仅适用于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要同时满足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危害后果)等一系列法定条件,通过严格的程序,用翔实的调查、证据和缜密的流程,来保障“不予处罚”的适法性,用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

《实施意见》的出台,不是简单的“不罚了事”,而是通过必要的教育矫正措施,达到让违法主体认错改错防错的目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仍将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保障市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信息来源:生态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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