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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日照市信用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正式上线!

2019-12-27 14:45:36 投稿人 : 那一城 围观 : 1742 次 0 评论

12月26日上午,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信用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重磅!日照市信用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正式上线!配图

近期,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市发展改革委对标先进城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开发建设了日照市信用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初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各行业领域相关审批、管理、服务等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格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日照市信用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按照“严格标准、由简到繁、边建边用、广泛参与”的建设原则,通过清单梳理、案例整理、系统搭建和封装上线四个阶段,统筹建立系统运维机制,明确系统主要功能、业务流程,高标准规范的完善系统功能模块。该系统的上线,保障了全市联合奖惩红黑名单信息推送到位、实施部门奖惩操作有据可依和案例反馈的自动记录。

日照市信用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包含协同监管、微门户两大分布内容。

“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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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动化联合奖惩监管系统的后台系统,具备面向多部门联合奖惩的全部功能。从查询展示到业务管理、协同服务到绩效分析,通过信息化手段,打破信息孤岛,实现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共同使用。其中,绩效分析功能采用前沿的大数据可视化技术实现,通过图表可视化统计分析、专题分析为各个部门业务带来决策便利,亦可作为相关部门督促和评议考核的依据。

“微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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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动化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前端系统,采用微服务架构,在政务外网、互联网开发联合奖惩小程序客户端,在不开发接口的情况下方便部门在政务审批时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前置核查,解决不同系统之间因系统差异、区域环境、业务流程、供应来源等不同而带来的对接、业务协同、资源调度、数据共享等难题。具备快速查询和奖惩反馈等功能。

企业信用状况优劣会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造成怎样的影响?

答:企业信用状况优劣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市正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在核心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在信誉优良的企业作出承诺后当场予以容缺审批,信用不良企业不允许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二是对严重信用不良企业,如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我们在项目开工、资质申请等多方面手续予以限制,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三是目前我市正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信用信息平台,将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在项目审批中真正让“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规失信者寸步难行”。

人民银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双牵头”部门,在推动金融领域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方面有哪些举措,成效如何?

答:近年来,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持续、合力推动我市社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该讲,联合激励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也是最管用、最有效、最成熟的信用手段。2017年以来,日照中支积极配合市发改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推进行业、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将全市归集共享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相关部门红黑名单位纳入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将查询使用“双公示信息”和相关部门红黑名单嵌入信贷审批等业务环节,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戒力度。如:银行机构通过共享纳税信用等级信息,开发了“税易贷”产品,为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对纳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限贷拒贷。银行机构通过查询使用法院判决不执行信息、企业环保违规等信息,对法院判决失信人和环保违规企业,在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时实施一票否决等,这些对推动全社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诚信环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目前,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正积极探索制定《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和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将在银行信贷领域守信企业名单和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推送给相关部门,使相关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出入境、不动产交易、招投标等方面享受便利优惠或限制惩戒,充分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作用,坚决扼制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有哪些?

答: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同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也将受到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具体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进行旅游、度假;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信用惩戒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因此,企业欠债不还,不仅仅是单位的事,而且也会累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工作、生活将产生不利影响。在越来越重视信用的今天,信用缺失将会令人寸步难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此应高度重视。

信息来源:日照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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